(2016)鲁1524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姜渭旭与张萍、白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渭旭,张萍,白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2014号原告姜渭旭,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萍,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白咸国,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姜渭旭与被告张萍、被告白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30日本院受理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16年10月10日,我院对原告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通知原告在2016年10月17日之前交纳案件受理费33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姜渭旭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