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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0304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礼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粤03**刑初15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曾因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13日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区某餐馆吃饭、饮酒。随后,被告人蒋某驾驶粤A×××××号牌机动车回福田保税区住处,当日22时10分许,其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北往南方向文化创意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1mg/100ml。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蒋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昭赛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