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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吉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布,旦巴扎西,次仁朗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4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布,别名索南(音),西藏那曲县人。201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被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9月12日因本案经那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地区看守所。被告人旦巴扎西,别名塔其(音),西藏那曲县人。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那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地区看守所。被告人次仁朗杰,别名朗杰(音),西藏那曲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日被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那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公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吉布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扎西塔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吉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28日旦巴扎西、吉布、次仁朗杰在那曲地区物资局门口碰面后,吉布对旦巴扎西说“那辆车里有个包”,随后三人就跟着那辆车到浙江商城内,吉布下车后去盗窃目标车里的包,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在另一个巷子内等吉布,几分钟后吉布偷了一个男式挎包,后三人来到乐百隆对面打开包,里面有个钱夹,内有现金4300元,一张身份证,吉布给旦巴扎西、次仁朗杰每人平分了13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照和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吉布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旦巴扎西辩称,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次仁朗杰辩称,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扣押的车子是自己父亲的,希望法庭查清后能退还父亲。被告人吉布辩称,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旦巴扎西、被告人吉布在那曲县政府十字路口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内有挎包,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次仁朗杰让其过来,被告人次仁朗杰开车到那曲地区物资局门口同两人碰面后,被告人吉布对被告人次仁朗杰说“那辆车里有个包”,随后三人就跟着那辆车到浙江商城内,被告人吉布下车后去盗窃目标车里的包,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在另一个巷子内等吉布,几分钟后吉布偷了一个男式挎包,后三人来到乐百隆对面三星宾馆旁边打开包,里面有个钱夹,内有现金4300元,一张身份证,吉布给旦巴扎西、次仁朗杰每人平分了1300元,旦巴扎西和吉布又各自拿了五十元给次仁朗杰作为油费。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再查明,被告人旦巴扎西于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吉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28日,那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26号警务站来电,称在浙江商城内发生一起盗窃案,被盗现金4600元及一张身份证和一张建行卡,并对该案立案侦查的情况。二、那曲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和现场的勘查情况,在勘查中未发现有价值的物证和痕迹。三、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旦巴扎西于2016年5月5日在拉萨市城关区二环路湘雪旅馆内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扎细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那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次仁朗杰在拉萨市尼珠小区门口被那曲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吉布在那曲县达萨乡11村被那曲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1.被告人旦巴扎西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底,同次仁朗杰、吉布在那曲地区物资局门口会面,吉布说那辆车内有一个包,次仁朗杰驾驶一辆咖啡色的车跟着那辆车到了浙江商城内,吉布下车后,旦巴扎西和次仁朗杰在前面等吉布,几分钟后,吉布就偷了个男式挎包,三人到乐百隆对面,打开包后里面有现金4300元,吉布给了旦巴扎西和次仁朗杰各自1300元,旦巴扎西和吉布各自给了次仁朗杰五十元。2.被告人次仁朗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旦巴扎西和次仁朗杰、吉布在那曲县政府十字路口附近会面后,吉布说“跟着那辆黑色车”,旦巴扎西开着车跟着黑色的车,到了浙江商城里面的一个警务站附近,黑色车停下来,吉布在警务站旁边下车,旦巴扎西在附近将车调头,旦巴扎西让次仁朗杰将车停在黑色车附近,不久后吉布上车,次仁朗杰将车开到三星宾馆附近,吉布打开一个提包从里面拿出现金数了之后说有4300元,吉布给了旦巴扎西1300元,给了次仁朗杰1200元,剩余的钱吉布拿走了,旦巴扎西和吉布又各自拿了五十元给次仁朗杰,后旦巴扎西和吉布在二中加油站附近下车离开;当时提议盗窃的是吉布,次仁朗杰当时驾驶的为咖啡色长安五菱,车牌号为藏A571**。3.被告人吉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日期不详),在那曲地区物资局门口看见一辆黑色越野车内有一个男式挎包,就和旦巴扎西商议盗窃,然后让次仁朗杰开车过来,三人跟着黑色越野车到了浙江商城内,次仁朗杰和吉布下车,次仁朗杰负责放风,吉布打开黑色越野车将车内的挎包偷走,后旦巴扎西和次仁朗杰各自分了1300元。4.被告人次仁朗杰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证实被告人次仁朗杰对同案犯吉布、旦巴扎西、作案的交通工具的辨认情况。5.被告人旦巴扎西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证实被告人次旦巴扎西对同案犯吉布、次仁朗杰、作案的交通工具的辨认情况。6.被告人吉布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证实被告人吉布对同案犯旦巴扎西、次仁朗杰、作案的交通工具的辨认情况。7.被告人旦巴扎西的指认照,证实被告人旦巴扎西对案发地点、停车地点、等候地点、遗弃挎包地点、作案交通工具的指认情况。8.被告人次仁朗杰的指认照,证实被告人次仁朗杰对案发地点、停车地点、等候地点、作案交通工具的指认情况。9.被告人吉布的指认照,证实被告人吉布对案发地点、停车地点、上车地点、作案交通工具的指认情况。五、证明本案的其它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吉布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旦某甲报案称,2016年4月28日下午,在浙江商城内警务站对面,自己车内的一个挎包被盗,内有现金4600原及一张身份证、一张建行卡。3.作案交通工具照,证实作案交通工具的特征。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旦巴扎西于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吉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5.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次仁朗杰手中扣押作案车辆一辆、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旦某甲损失3700元,被害人已经谅解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7.车辆行驶证,证实车牌号为藏A571**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欧某甲。本院认为,被告人旦巴扎西、次仁朗杰、吉布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以共同故意犯罪,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吉布、旦巴扎西起主要犯意,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次仁朗杰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旦巴扎西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罪行,应认定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布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罪行,应认定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且其前罪亦构成累犯,犯罪时间间隔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幅度;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较为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且供词稳定,应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减少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二、被告人旦巴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三、被告人次仁朗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四、作案工具咖啡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藏A571**)一辆、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退还车辆所有人欧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德 吉 措审判员 何 晓 琴审判员 刘 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亚  吉书记员 格桑玉珍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