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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俊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34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男,住深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韩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做从轻辩护。查明事实2016年8月2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地铁站B出口麦当劳店前,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毒品贩卖给吴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陈某身上缴获交易的毒资人民币3900元(已返还)和三小包疑似毒品,在吴某某身上缴获交易的疑似毒品两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共重51.43克,含有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