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初590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4631008。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7号1栋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6302033P。法定代表人:梁勇,经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术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方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术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被告的网站首页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87元,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域名为kantao.net的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被告术活公司。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74563的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术活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样稿,证明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2015)保古证经字第231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作品样稿的图片相一致;3、法律服务协议及700元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花费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被告术活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术活公司未举证。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所举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2日,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将涉案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及类型为BVSP0074563摄影作品,作品完成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2015年8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5)保古证经字第2318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8月15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在360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muzhi.wallpai.com”点击回车键进入“拇指搜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kantao.net时尚陶瓷工艺品家居装饰品摆件小花瓶花插现代简约创意礼品摆设”点击搜索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选择“时尚陶瓷工艺品家居装饰品摆件小花瓶花插现代简约创意礼品…”进入目标页面,浏览页面,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对首页、目标页和尾页进行截图并进行保存。经庭审对比,上述截图中“Hold住全场”下方的图片与原告的BVSP0074563摄影作品一致。www.kantao.net网站名称为看淘网,主办单位系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渝I**备14007660号4,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5月4日等。原告为此支付了公证费700元。原告与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约定: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与侵权责任方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律师费按照每件3000元收取等。术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在全国范围内(被告的网站首页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作品登记证书记载,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是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在被告术活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享有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权利。www.kantao.net网站系被告主办,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网站上的侵权图片系他人提供或上传,据此可以推定涉案侵权图片系被告上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中使用侵权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照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在全国范围内(被告的网站首页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支出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二、被告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术活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