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395号原告:何某,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禹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与被告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禹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禹某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禹某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禹某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禹某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