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2665号

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田永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田永峰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7号-2。法定代表人杜杰,局长。被执行人田永峰,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田永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其航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纪玉伦��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