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胜利与被告郭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利,郭凡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1402号原告:董胜利,又名董胜子,男,194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乡XX村XX巷**号,农民。被告:郭凡锁,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乡XX村,农民。原告董胜利诉被告郭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泽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9日,被告郭凡锁向我借款16500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2016年10月9日,被告又给我写了一个条子,承认我多次讨要,并承诺10日内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同意从自己工资中扣除。现已过期限,被告仍未还款。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500元及利息。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有以下证据:1、2013年7月29日郭凡锁出具的借据1份;2、2016年10月9日郭凡锁书写的还款协议1份。被告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郭凡锁向原告董胜利借款16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董胜子现金壹万陆仟伍佰整月息贰分期限半年郭凡锁2013.7.29。”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归还。2016年10月9日,被告郭凡锁给原告董胜利书写了还款协议,内容为:“我欠董胜子现金壹万陆仟伍佰元整,经多次催要无偿还能力,限10天本息还清,如到期还不清,同意从工资中扣除。郭凡锁2016.10.9。”至今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明确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在借条中对债务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符合相关规定,故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凡锁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董胜利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