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继雄、李明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继雄,李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何继雄,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明英,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继雄、李明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继雄、李明英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7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