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0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岳海波与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波,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081号之三原告:岳海波,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南城县,现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64698-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五号五层西侧524室。法定代表人:张小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海波诉被告北京江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岳海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655元,减半收取计68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爱兰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