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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尹才明与王伟、斗门区白藤鸿德装饰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才明,王伟,斗门区白藤鸿德装饰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尹才明,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黄家村市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斗门区白藤鸿德装饰部,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8号(湖星水岸华庭)2栋2单元602房。负责人:王伟(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公明身份号码)所有的粤C×××××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