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7102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气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气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2行初179号原告: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23号(珠江路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尹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气象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荆自谋,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气象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向争代理审判员 于智行代理审判员 朱军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衡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