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822号申��执行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琼,总经理。被执行人阮文杰,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阮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阮文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阮文杰所有的银行存款3342.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