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9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火昌与重庆市蜀恒建材加工厂、伍永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火昌,重庆市蜀恒建材加工厂,伍永福,周彦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965号原告:黄火昌,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重庆市蜀恒建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四社。负责人:伍世民。被告:伍永福,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周彦伶,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黄火昌诉被告重庆市蜀恒建材加工厂、伍永福、周彦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火昌撤诉。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