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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6刑初87号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春,男,生于1982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谢丽琼,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春及其辩护人谢丽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B**…型小轿车沿国道108线由罗江县往金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江县金山镇百家堰路段时,与被害人洪某强驾驶的川FB**…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洪某强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春将车开至距离肇事现场约250米处停下,并通知其妻子黄某梅赶到肇事车辆停放地点,黄某梅报警后向交警陈述案发时系其驾驶肇事车辆。被告人陈某春亦向交警陈述事发时系其妻子黄某梅驾驶肇事车辆。经审讯,黄某梅向公安机关供述案发时系被告人陈某春驾驶车辆肇事。随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春进行询问,被告人陈某春交待了系其驾驶车辆肇事的犯罪事实。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洪某强不承担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春于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春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采用多媒体示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送达回执、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血检鉴定聘请书、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车检鉴定聘请书、对川B**…号小型轿车和川FB**…二轮电动车的司法鉴定、车检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前科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复印件和转账凭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信息和死亡证明及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并有证人黄某梅出庭作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交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和谅解书一份,用于证实被告人陈某春案发后积极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春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春对死者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查,系公安机关在询问黄某梅的过程中其交待事发时是被告人陈某春在开车,而非被告人陈某春主动交待,故对辩护人谢丽琼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春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春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皓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人民陪审员  代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