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06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勇,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闽0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勇,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董事长。被执行人:向征,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黄志勇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的房产及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及冻结被执行人向征44936.78元的银行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王井根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跃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