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崇贤,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指定辩护人姚星,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崇贤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0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崇贤及辩护人姚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崇贤使用手机通过QQ聊天软件,利用支付宝、QQ红包、微信红包等交易方式,以48元、88元和168元的价格先后将一百余个存储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网盘、115网盘贩卖给其QQ好友,并从中获利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崇贤于2016年2月23日将一个存储有359个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网盘(账号:xia263043@163.com)以48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案发后,被告人李崇贤向公安机关退赃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崇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QQ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物证居民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崇贤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被告人有坦白和积极退赃情节,建议本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崇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姚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坦白和积极退赃的从宽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崇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崇贤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移动终端向不特定人员兜售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李崇贤适用缓刑。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量刑情节、刑罚执行方式与本院查明和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崇贤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8000元由扣押机关常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