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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刘凤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繁玲,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开发区新华八支路6号。法定代表人肖曙鹏。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96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欠工程367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津0104执1733号之一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曙鹏阻止出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