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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7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堂与赵留房、王锦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堂,赵留房,王锦,苏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59号之三原告:王建堂,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留房,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锦,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苏学义,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1321民初27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准许原告王建堂撤回对赵���梅的起诉,本院需对已查封的赵淑梅名下的砀山县砀城镇北城社区老三中和金利工业园拆迁指挥部安置补偿的房屋及补偿金的诉讼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淑梅名下的砀山县砀城镇北城社区老三中和金利工业园拆迁指挥部安置补偿房屋及补偿金的(保全措施)查封、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新玲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