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9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9110号原告:黄某甲。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亮,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吴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他与李某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争吵时有发生,双方于XXXX年XX月争吵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被告李某辩称,她方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要判决离婚,则女儿应由她负责抚养,黄某甲应按工资收入的20%-30%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以后女儿的学习、××等开支由双方分摊。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自生育女儿后,双方逐渐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关系日趋淡漠,XXXX年XX月初双方争吵后李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为此,黄某甲于2016年9月8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黄某甲���李某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有矛盾,但本院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现状等综合分析,确认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从家庭及女儿的长远利益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黄某甲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黄某甲与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王��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