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尚某与巩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巩某,男,成年,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尚某与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巩某死亡,也无财产由被继承人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