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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尚某与巩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巩某,男,成年,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尚某与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巩某死亡,也无财产由被继承人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