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陈亚清与庄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清,庄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288号原告:陈亚清,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玉珠,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亚清与被告庄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清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