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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陈亚清与庄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清,庄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288号原告:陈亚清,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玉珠,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亚清与被告庄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清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