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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吴政航、李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吴政航,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吴政航。被执行人:李霞。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吴政航、李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案款人民币396330.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6)云昆明信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士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