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蒙天印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景裕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原陕西景裕担保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天印,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景裕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原陕西景裕担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556号申请执行人蒙天印,男。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景裕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原陕西景裕担保公司)。本院执行申请人蒙天印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景裕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原陕西景裕担保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莲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蒙天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号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并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景裕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院(2016)陕0104执恢556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5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王 谦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亦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