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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与吴世德、彭金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吴世德,彭金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财保1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荷花塘6号。负责人牟红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吴世德,男,1948年1月11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申请人彭金嫦,女,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世德、彭金嫦共有的位于兴义市坪东大道侧(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兴字第××号,建筑面积1430.99㎡)房屋一栋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兴义市云南路90号(房产证号:市房权证州直字第××号,建筑面积95㎡)商业用房一套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世德、彭金嫦共有的位于兴义市坪东大道侧(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兴字第××号,建筑面积1430.99㎡)房屋一栋,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二、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兴义市云南路90号(房产证号:市房权证州直字第××号,建筑面积95㎡)商业用房一套,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抵押、典当、买卖、赠与、毁损、转让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坤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