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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110号原告潘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930325517X,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前进村腰十八户屯。被告潘某乙,男,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7209115171,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前进村腰十八户屯。本院在审理潘某甲诉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孟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旭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