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110号原告潘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930325517X,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前进村腰十八户屯。被告潘某乙,男,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7209115171,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前进村腰十八户屯。本院在审理潘某甲诉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孟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旭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