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249号原告:孙某,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现住址同上。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偿还所欠债务。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张某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4月22日,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2004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被告长期夜不归宿,原告多次与其交流沟通没有效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偿还所欠债务,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育费每月10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自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2日,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2004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偿还所欠债务。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张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通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在逃人员登记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正常生活,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儿子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性格塑造、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原告与被告应该谨慎地处理家庭问题与夫妻关系。故对于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进行沟通交流,共建和睦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魏丹丹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