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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文彬申请执行李大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彬,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59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大伟,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文彬与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李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李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把天润中央一品XX号楼XX号房屋退换给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退换给被告李大伟房屋首付款168579元。现本案申请人张文彬与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方金亮达成协议,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房产首付款给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张文彬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李大伟应得退房款收入168579元。二、将登记在被执行李大伟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中央一品XX号楼XX号房产转移至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