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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美珍与吴福之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珍,吴福之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928号之一原告:郑美珍,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福之,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原告郑美珍与被告吴福之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郑美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美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郑美珍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