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海泉与丁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泉,丁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泉。被执行人丁伟伟。申请执行人陈海泉与被执行人丁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54200元,执行费71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现正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的期限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仍按照(2016)苏0682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