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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浩与被告信东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浩,信东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414号原告王志浩,男。被告信东东,男。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