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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多言与XX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多言,XX林,魏秀珍,李冠全,王保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多言,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林,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秀珍(XX林妻子,),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实,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冠全,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保怀,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多言因与被上诉人XX林、魏秀珍,原审被告李冠全、王保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XX林、魏秀珍与李冠全、赵多言于2007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多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继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