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飞宇、贾盛夏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飞宇,贾盛夏,魏全鹏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飞宇,女,1991年9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贾盛夏,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全鹏,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处于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盛夏、金飞宇、魏全鹏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闽060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贾盛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金飞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魏全鹏犯非法拘��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金飞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飞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贾盛夏、金飞宇、魏全鹏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飞宇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飞宇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代理审判员 林志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少玲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