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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进中与李冬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中,李冬燕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刑初360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进中,男。被告人李冬燕,女。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进中以被告人李冬燕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公民提起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本案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进中坚持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冬燕的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法律释明,自诉人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进中提起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卢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添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