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伟与吉林省建工集团第十一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吉林省建工集团第十一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436号原告:熊伟,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吉林省建工集团第十一项目部。负责人:张希红。本院认为,原告熊伟与被告吉林省建工集团第十一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有误,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书,故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待相关材料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返还原告熊伟;邮寄费112元,由原告熊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