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李福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李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5697。负责人:吴招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福乐,女,1965年4月7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乐信用卡纠纷(2016)浙0382执4132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047.5元及费用942.09元、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在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24047.5元及费用942.09元、利息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4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