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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照、倪新炎与王晓军、王宝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倪新炎,王晓军,王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2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照,男,1944年5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倪新炎(系张照之妻),女,1948年12月1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晓军,男,1979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宝仁,男,1951年5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照、倪新炎与被执行人王晓军、王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单丽华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