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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荣裕,吴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庭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荣裕,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黄中俊,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龙高,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四生,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叶荣裕、吴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843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4843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荣裕、吴四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廖 翀审判员  全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