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侯生宝追偿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生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2180号原告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贵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娇利,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宝,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原告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生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生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英菲尼迪汽车一台(辽HNP2**),车价为人民币75万元,首付款30万元,贷款4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向交通股份银行申请贷款,于是,原被告及银行于2014年3月7日签订了一份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合同规定:被告贷款45万元,期限36个月,每月21日前还款。同时约定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可是,被告于2014年5月开始就拒绝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原告为其垫付了16个月的银行贷款226132元。原告垫付后,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一直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226132元,并承担原告垫付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侯生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生宝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英菲尼迪汽车一台(牌号辽HNP2**);车价75万元,首付款30万元,贷款45万元;被告在提车之后,必须马上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等等。2014年3月7日,原被告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三方签订一份“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交通银行股��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贷款4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还款期限36个月,每月21日前还款;利率6.6628‰;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的抵押权归属被告,被告有权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等等。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约定的购车款,原告交付了车辆。之后,被告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但是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而由原告垫付。从2014年5月之后,原告16次为被告垫付其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贷款本息计226132元。原告垫付款项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2016年5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为其垫付的226132元,并承担原告垫付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汽车销售合同、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机动车行驶证件、还款凭证、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合议庭评议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侯生宝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与法不悖,各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付款。现被告逾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付款义务,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债务2261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被告应从原告主张权利的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弃了在一审中对原告举证提出异议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生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盖州市金富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26132元,并从2016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被告侯生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唯军审判员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