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宏源五交化店与厦门汉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梅金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宏源五交化店,厦门汉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梅金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899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宏源五交化店,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大洋村下5号(大洋停车场对面大洋水厂往上30米)。代表人林玉宏,总经理。被告厦门汉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44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0609X9。法定代表人饶丽灵,总经理。被告梅金波,男,1983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列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宏源五交化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宏源五交化店负担。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