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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祖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682号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55号19幢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943-8。法定代表人:周阳,经理。被告:黄祖良,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