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等与侯顺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杨某,侯顺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刑初20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上述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人侯顺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伊川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刘治邦,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顺强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王某、杨某、李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害人王某、杨某、李某与侯顺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侯顺强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杨某、李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杨某、李某撤回对被告人侯顺强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