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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泽玉与谢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泽玉,谢振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2398号原告:葛泽玉,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谢振豪,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葛泽玉与被告谢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秀慧独任审判。2016年7月7日,本案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泽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振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0日,被告��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4年6月20日归还。2014年5月26日被告再次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到2014年6月26日归还。二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归还。被告谢振豪未提出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借据2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前归还;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26日前归还的事实。2、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凭条4份、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客户回单联4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2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360000元。被告谢振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5月20日,被告谢振豪向原告葛泽玉借款,原、被告双方前往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开发区分理处(现为平湖农村商业银行经开支行),由原告葛泽玉从自己尾号2309的储蓄卡上领取100000元,当即存入被告尾号7335的储蓄卡上,同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东湖支行从自己尾号8412的账户向被告尾号5459的账户转账100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1份,载明:被告谢振豪向原告葛泽玉借款200000元,现金已借到,本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归还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2014年5月24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开发区支行从自己尾号8412的账户向被告尾号5459的账户转账100000元。2014年5月26日,原告在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从自己尾号为2309的储蓄卡上领取60000元,当即存入被告尾号7335的储蓄卡上,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1份,载明:被告谢振豪向原告葛泽玉借款160000元,现金已借到,本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归还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谢振豪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因此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款借据、转账凭条等银行凭证予以证实,对此,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振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葛泽玉借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谢振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 永 祥代理审判员 丁 秀 慧人民陪审员 张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黛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