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州黄河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何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黄河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何小明给付其公司欠款36078元、经济损失150990元、违约金483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回申请书,称其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小明承担的债务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告西宁城东黄河源食品销售部给付其公司债务的当事人不相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何小明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103执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元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