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基海与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基海,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833号申请人周基海,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基海与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