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曾素妹与被执行人林宽辉、林月桂、陈华生、陈华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素妹,林宽辉,林月桂,陈华生,陈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曾素妹,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林春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系与曾素妹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林宽辉,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月桂,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华生,男,1975年7月7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华珠,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尤溪县台溪乡人。本案在执行曾素妹与被执行人林宽辉、林月桂、陈华生、陈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素妹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