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财保3号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396号。负责人刘侃,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秋良,该管委会主任。被申请人邵阳市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集中区主孵化楼。法定代表人石世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世纪大道编号为(2016)***的土地使用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6日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世纪大道编号为(2016)***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亚文审判员 曾云霞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剑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