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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建春,石洪芳,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3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徐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芳,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春,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建春。被执行人:石洪芳。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王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建春、石洪芳、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红新睿3号基金256903.40份进行变价,共计478736.58元,已发放给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在本院执行的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剩余执行款60759.5元划给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建春、石洪芳、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亚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建春、石洪芳、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