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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德琼申请执行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琼,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39号申请人杨德琼,女,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组织机构代码21305083-7。法定代表人宋泽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攀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执行杨德琼申请执行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攀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