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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江苏沿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沿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592号申请人江苏沿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春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海青,江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叶国。关于江苏沿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2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97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  鹏  涛执行员 徐    涛执行员 ���张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凯  宇 来自: